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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0年05月17日

《长江口深水航道试航期航行管理办法》发布

  长江口深水航道(一期)已全线贯通,上海海事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》制定了《长江口深水航道试航期航行管理办法》,近日开始实行。
    这一管理办法规定,横沙高潮前3小时至两小时为进口重载试航船舶进槽时间;横沙高潮前两小时至1小时为出口重载试航船舶进槽时间。在上述时间上海海事局对航槽通航进行交通管制,非重载试航的船舶禁止由航槽端口进入航槽。
  重载试航船舶应由船公司或船公司代理向上海海事局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在交通管制时间里出入航槽。在非交通管制时段,长度超过275米或吃水大于10米的船舶进槽航行,应在12小时之前向上海海事局总值班室申报,未经核准不得在槽内航行。
    管理办法还对船舶交会、航速等作了规定:禁止进出口船舶与挖泥船在槽内同一断面三船相会;船舶在槽内应以不低于每小时10节(1节为1.852公里)的航速正常航行;30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不得在航槽内航行,航槽内两侧的500米内水域禁止任何方式捕鱼作业。

  有关这一管理办法的详情可以在上海海事局因特网站点上查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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