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、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,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。
一、警戒区
(一)A警戒区。
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:
(1)31°06′16.9″N 122°29′38.6″E;
(2)31°07′10.3″N 122°30′48.5″E;
(3)31°07′10.3″N 122°33′08.6″E;
(4)31°05′09.9″N 122°33′08.6″E;
(5)31°05′09.9″N 122°30′48.5″E;
(6)31°06′03.8″N 122°29′38.6″E。
(二)B警戒区。
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:
(7)31°00′30.8″N 122°29′38.6″E;
(8)31°00′46.8″N 122°30′48.5″E;
(9)31°00′18.0″N 122°33′08.6″E;
(10)30°58′13.9″N 122°33′08.6″E;
(11)30°58′42.9″N 122°30′48.5″E;
(12)30°59′27.4″N 122°29′38.6″E。
二、分隔带
(一)A分隔带。
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,该分隔带宽度为0.5海里,长度为1.94海里:
(29)31°06′25.1″N 122°33′08.6″E;
(30)31°06′25.1″N 122°35′24.4″E;
(31)31°05′55.1″N 122°35′24.4″E;
(32)31°05′55.1″N 122°33′08.6″E。
(二)B分隔带。
警戒区B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B分隔带,该分隔带宽度为0.5海里,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2海里:
(35)30°59′31.4″N 122°33′08.6″E;
(36)30°59′03.3″N 122°35′24.4″E;
(37)30°58′32.3″N 122°35′24.4″E;
(38)30°59′00.5″N 122°33′08.6″E。
(三)C1分隔带。
A警戒区北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C1分隔带,该分隔带宽度为0.5海里,长度为2海里:
(13)31°07′10.3″N 122°31′41.0″E;
(14)31°09′10.6″N 122°31′41.0″E;
(15)31°09′10.6″N 122°32′16.0″E;
(16)31°07′10.3″N 122°32′16.0″E。
(四)C2分隔带。
A警戒区与B警戒区之间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C2分隔带,该分隔带的宽度为0.5海里,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4.61海里:
(19)31°00′36.0″N 122°31′41.0″E;
(20)31°05′09.9″N 122°31′41.0″E;
(21)31°05′09.9″N 122°32′16.0″E;
(22)31°00′28.8″N 122°32′16.0″E。
(五)C3分隔带。
B警戒区南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C3分隔带,该分隔带的宽度为0.5海里,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2海里:
(23)30°56′28.0″N 122°31′41.0″E;
(24)30°58′32.0″N 122°31′41.0″E;
(25)30°58′24.8″N 122°32′16.0″E;
(26)30°56′28.0″N 122°32′16.0″E。
三、通航分道
(一)A通航分道。
为A分隔带两侧宽0.75海里的水域,由分隔带分为进港和出港航道;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:
(3)31°07′10.3″N 122°33′08.6″E;
(33)31°07′10.3″N 122°35′24.4″E。
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:
(34)31°05′09.9″N 122°35′24.4″E;
(4)31°05′09.9″N 122°33′08.6″E。
进港航道为分隔带与A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;出港航道为分隔带与A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。
(二)B通航分道。
为B分隔带两侧宽0.75海里的水域,由分隔带分为进港和出港航道;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:
(9)31°00′18.0″N 122°33′08.6″E;
(39)30°59′49.9″N 122°35′24.4″E。
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:
(40)30°57′45.7″N 122°35′24.4″E;
(10)30°58′13.9″N 122°33′08.6″E。
进港航道为分隔带与B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;出港航道为分隔带与B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。
(三)C1通航分道。
为C1分隔带两侧宽0.75海里的水域,由分隔带分为北行和南行航道;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:
(18)31°09′10.6″N 122°33′08.6″E;
(3)31°07′10.3″N 122°33′08.6″E。
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:
(2)31°07′10.3″N 122°30′48.5″E;
(17)31°09′10.6″N 122°30′48.5″E。
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1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;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1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。
(四)C2通航分道。
为C2分隔带两侧宽0.75海里的水域,由分隔带分为北行和南行航道;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:
(4)31°05′09.9″N 122°33′08.6″E;
(9)31°00′18.0″N 122°33′08.6″E。
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:
(8)31°00′46. 8″N 122°30′48. 5″E;
(5)31°05′09. 9″N 122°30′48. 5″E。
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2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;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2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。
(五)C3通航分道。
为C3分隔带两侧宽0.75海里的水域,由分隔带分为进港和出港航道;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:
(10)30°58′13.9″N 122°33′08.6″E;
(28)30°56′28.0″N 122°33′08.6″E。
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:
(27)30°56′28.0″N 122°30′48.5″E;
(11)30°58′42.9″N 122°30′48.5″E。
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3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;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3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。
四、助航标志调整
(一)长江口灯船移至:31°06′10.1″N 122°31′58.6″E。
(二)南槽灯船移至:30°59′30.5″N 122°31′58.6″E。
五、长江口锚地
(一)长江口NO.1锚地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:
(41)31°08′10.3″N 122°34′29.0″E;
(42)31°13′10.4″N 122°34′29.0″E;
(43)31°13′10.4″N 122°40′00.0″E;
(44)31°08′10.3″N 122°40′00.0″E。
(二)长江口NO.2锚地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:
(45)31°00′17.6″N 122°34′29.0″E;
(46)31°04′09.9″N 122°34′29.0″E;
(47)31°04′09.9″N 122°40′00.0″E;
(48)31°00′17.6″N 122°40′00.0″E。
NO.2锚地主要供中小型船舶和进入南槽航道下段的船舶使用。
六、引航作业点
(一)NO.2(N)引航作业点为:
31°07′46.3″N 122°36′39.2″E。
(二)NO.2(S)引航作业点为:
31°04′34.3″N 122°36′39.2″E。
七、相关规定
(一)船舶应遵守《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》中有关分道通航制的规定。
(二)航行在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,如有碰撞危险,仍应按《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》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执行。
(三)禁止船舶在警戒区、分隔带、通航分道水域内及其端部附近水域锚泊、捕鱼作业。
(四)不使用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尽可能远离该水域。
八、参考海图
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海图:40401、40402、40405、40406、40408、40416、40417等。
九、将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(即原B1通航分道及延伸段)纳入长江上海段:
31°06′14.0″N 122°21′12.0″E;
31°06′16.9″N 122°29′38.6″E;
31°06′03.8″N 122°29′38.6″E;
31°06′01.0″N 122°21′12.0″E。
十、将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(即原C5通航分道及延伸段)纳入长江上海段:
31°03′07.0″N 122°16′27.0″E;
31°00′30.8″N 122°29′38.6″E;
31°59′27.4″N 122°29′38.6″E;
31°02′10.0″N 122°16′12.0″E。
